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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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365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全面成才的学生组织。其主要原则和宗旨为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为了规范学生会各部门,提高活动质量,防范活动风险,使学生会走上正规化,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学院各届学生会各部门、学生社团等的集体活动。

1、学生会各部门须在学期正式开始的第一周内将本部门本学年的活动总计

划提交给学生会秘书处,后者制定出统一的活动计划一览表,协调时间安排,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活动碰车。

2、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须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表,申请中应有本社团印章以及社团负责人之签名,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除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以外,还必须对开支做出财政预算,列出各项开支预算明细列表。社团正式活动前,还须向团总支汇报活动相关事宜。

3、学生会各部门组织活动时须及时向团总支老师、主席团汇报,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健康向上,不得触犯国家法律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4、学生会各部门、学生社团正式开展活动之前,应召开本部门相关人员的

会议,分工明确、细分责任,明确活动流程中各衔接部分以及相关细节。

5、下级部门不应越级汇报工作,必须按照以下汇报流程:部长—分管副主

席—主席—团总支老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各部门共同工作时相互配合,一切以学生会的整体利益为重。

6、为保持学生会正常的工作秩序,便于学生会提高工作效率,特实行学生会干部例会制度、全体学生会例会制度。由秘书处负责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并由秘书处负责详细记录,检查出勤情况。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或缺席者,在学生会部门评优、个人评优中扣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主席说明请假。特殊情况下,如需召开临时会议,则由秘书处另行通知。

7、学生会成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应遵守学生会章

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和完成学生会交给的任务;学生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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