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一、导 师
本细则所说的导师,特指本科生学习指导教师,不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本科生论文指导教师。
(一)担任导师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特点及改革措施。
4、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5、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知识结构、学习情况与特长爱好。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科学的学习方法,确立合理的成才目标。
2、帮助学生根据其特点制定学习计划;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教学计划,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习。
3、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与班主任、辅导员配合,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
4、注意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5、及时总结经验,为深化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三)担任导师的年龄要求
1、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师均必须担任导师,具体工作由各教研室根据要求安排。
2、年龄在55岁以上的教师,能够承担并愿意承担导师工作的,学院和系予以鼓励和支持。
3、学院鼓励学科带头人担任导师,为培养优秀本科人才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学习指导小组
(一)学习指导小组的组成
1、每个学习指导小组由一名导师和30--40名学生组成。
2、本科学生从进校的第一学年开始,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以学生选择与学院调配相结合的方式,组成学习指导小组。
(二)学习指导小组的时间安排
1、学生学习指导小组的活动,安排在大一、大二进行。
2、学生在本科期间有两次选择学习指导小组的机会,即大一与大二。同一时段,每个学生必须而且只能参加一个学习指导小组。
(三)学习指导小组活动方式
1、学习指导小组的活动时间和活动方式,由导师安排。出于与课程改革配套的考虑,鼓励导师将主要活动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7-19周。
2、每学年学习指导小组活动结束之际,导师与学生均须提交书面小结,分别作为教师考核与学生测评的依据。
三、导师聘任及待遇
(一)导师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四年,要保持相对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终止导师工作。
(二)担任学生导师的教师记入相应的教师工作量,发放一定的
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
四、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每学年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计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对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停止聘任,两年之内不再行聘任。
五、附 则
1、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2010年以后入学的本科生。
2、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