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鲁轻院学字[2007]14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额度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平均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4、诚实守信,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我校名额,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各院(系)的评选人数,各院(系)根据规定的人数进行初评,不得随意增减名额;
3、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递交所在院(系)辅导员;
4、辅导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初审,初审后名单要在学院公示5日,公示无误后将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并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6、公示无误后,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其他
1、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每学年分10个月进行发放。每个月上旬直接转入学生的银行卡,并在网站上公布发放名单。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
(1)休学,并在发放周期内无法复学者,自办理休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2)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3)自费出国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学校,自离校通知下达之日起停发;
(4)学习不努力、不刻苦,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者,自下学期初停发;
(5)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6)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助学金。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其中的一个。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