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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417

山东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鲁轻院学字[2007]14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额度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平均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4、诚实守信,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我校名额,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各院(系)的评选人数,各院(系)根据规定的人数进行初评,不得随意增减名额;

3、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递交所在院(系)辅导员;

4、辅导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初审,初审后名单要在学院公示5日,公示无误后将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并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6、公示无误后,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其他

1、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每学年分10个月进行发放。每个月上旬直接转入学生的银行卡,并在网站上公布发放名单。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

(1)休学,并在发放周期内无法复学者,自办理休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2)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3)自费出国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学校,自离校通知下达之日起停发;

(4)学习不努力、不刻苦,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者,自下学期初停发;

(5)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6)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助学金。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其中的一个。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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