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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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8-21     浏览次数:355

1、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学校的教学安排以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实行严格考勤,以保证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取消该学生本学期的所有先优评选资格。

2、学生请销假手续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资料由团总支妥善保存。

3、学生请假应根据准假权限找相关人员办理,凡超越准假权限形成的请假均视为无效并按旷课处理。准假权限如下: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疗部门开具的请假证明,交团总支审验。学生因事请假,应向老师说明情况,如需外出到济南市以外地方,需由家长同意后,方可准假。

5、请假学生需到相关准假负责人处说明请假原因,经审查获准后,应详细填写《外国语学院请假条》,请假条一式两份,注明请假人、请假时间、事由、个人联系方式,并填写《外国语学院请销假登记簿》。

6、请假条一份由班长保管,教师考勤时使用,另一份由团总支保管备案。

7、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持假条要到团总支办理销假手续,并填写《外国语学院请销假登记簿》销假栏信息。

8、如有特殊原因需续假,应提前向老师申请,批准后方可续假。

9、学生非特殊原因,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补假。

10、任何学生干部均没有准假的权限。

11、严禁私自填写、修改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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